(2015)龙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黄家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平,黄家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平。被执行人黄家鹊。申请执行人陈建平与被执行人黄家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家鹊所持有的海南泓兴地产有限公司40%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黎 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昕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