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徐剑峰与王仙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剑峰,王仙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078号原告:徐剑峰。被告:王仙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剑峰与被告王仙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剑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剑峰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