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78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柏某某,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