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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78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柏某某,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