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素国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素国,退休工人,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x县,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区。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素国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素国及本案被害人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夏季,被告人王素国的妻子张红英(另案处理)认识了怀来县存瑞镇政府工作人员柯某,后张红英以其儿子王某在北京海关工作,以后当了领导就有工作指标,可以帮柯某的女儿报考进海关工作为由进一步取得柯某对自己的信任。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张红英对柯某谎称自己一家人办房产手续、打房产官司,连续编造出国土局办证、国务院盖章、银行办手续、法院办手续、家里有人做手术、为柯某女儿安排工作需要用钱等虚假事实,分70余次骗取柯某人民币共计824880元。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柯某到北京海关查明无王某此人,并多次要求张红英还款。张红英又编造出王某被隔离审查、过年银行不办公、查完大账就能拿钱、被工商银行骗了等虚假事实取信、推托柯某。被告人王素国明知张红英编造虚假事实向柯某借钱,仍与张红英共同对柯某隐瞒王某未在北京海关工作的事实,骗取柯某的信任,并配合张红英实施从柯某处取钱、汇款等帮助行为。破案后,公安机关已扣押退赔款60000元发还柯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素国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诉请依法惩处,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素国的供述与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相一致。经审理查明:2010年夏季,被告人王素国的妻子张红英(已判刑)认识了怀来县存瑞镇政府工作人员柯某,后张红英以其儿子在北京海关工作,工作能力强,以后当了领导就有工作指标,可以帮柯某的女儿报考海关,进海关工作为由取得柯某的信任。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张红英称其家中有事、打房产官司、法院办手续、银行办手续、请老师培训等需要钱为由,分70余次骗取柯某人民币共计824880元。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柯某到北京海关查明无王某此人,并多次要求张红英还款。张红英又编造出王某被隔离审查、过年银行不办公、查完大账就能拿钱、需办理转行手续等虚假事实推托柯某。被告人王素国明知张红英编造虚假事实向柯某借钱,仍与张红英共同对柯某隐瞒王某未在北京海关工作的事实,骗取柯某的信任,并配合张红英实施从柯某处取钱、汇款等行为。破案后,公安机关已扣押退赔款60000元发还柯某。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素国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情况;3、被害人���某陈述证实: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其和张红英认识后她便以家中有事、她儿子王某在海关总署工作,能帮助其女儿报考海关,安排工作,在北京、上海都有房,其儿子和单位同事做生意、打官司、法院办手续、银行办手续、请老师培训等需要钱为由,分77次骗取其现金共计824880元,每次张红英向其说起王某的时候,王素国就在一边随着张红英说,张红英向其借的钱大多数都是王素国去找其拿的钱的事实;4、另案罪犯张红英的供述证实: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其对柯某谎称儿子王某在北京海关工作,将来能够给柯某的女儿帮忙在海关安排工作为由,先后编造各种理由,分70余次骗取被害人柯某人民币80余万元,有时是其丈夫去柯某单位取的;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其母亲(张红英)给其三四十万元的时候,其才知道其母亲给其的钱是从柯某处借的。在��父母知道其不在北京海关工作后,张红英又向柯某借了40万左右。其前前后后一共向其母亲要过80多万元;6、借条、柯某记录的账本、工商银行汇款业务凭证证实:柯某借钱给张红英的时间、地点、经手人、金额、原因的情况及张红英给柯某所打的借条、柯某给王某汇款情况;7、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张公网检字(2013)03号及照片证实:从被害人两部手机中提取短信息各为118条、269条及短信息发送的内容、时间、发送人情况;8、(2014)怀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红英的犯罪事实及已判刑情况;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房屋买卖协议、收款条、退休证、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素国将其原居住房屋出售的情况;10、怀来县公安局预审大队工作说明、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60000元被告人的卖房款,并已发还柯某;11、被告人王素国的供述证实:其媳妇张红英向柯某借了80多万元的事其都知道,开始其妻子以儿子王某在海关工作需要用钱为由借的,借了二十多万后他们就知道儿子不在海关工作了,但未告知柯某,其媳妇继续跟柯某借钱,钱有时是柯某送过来,有时是其去取,钱都给了王某。2012年9月27日其与妻子张红英离开居住地,并与被害人失去联系。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未表异议,合议庭评议后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素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协助他人采用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2488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素国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多次协助诈骗,对其应予严惩,鉴于其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素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素国与另案罪犯张红英共同退赔被害人柯汉诗人民币76488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玉孝人民陪审员 赵富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记员侯瑞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