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小林诉兰云科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海霞,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某,XX年XX月XX日生,畲族。委托代理人韩镪,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思浩,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王芝兰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