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邵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96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被告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