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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0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050-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青化乡某某村,现住杨陵区某某路。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某某路,现住杨陵某某路,系董某某姐夫。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某某路。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董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9000元及利息、以及截止2013年4月30日的借款利息40282.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25元、申请执行费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0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给付30000元,被执行人陈某某从2015年4月份开始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执行费已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执字第0005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育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