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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凤丽与赵向党、吴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丽,赵向党,吴雪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张凤丽。委托代理人皇潇丽。被告赵向党。被告吴雪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丽与被告赵向党、吴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凤丽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湘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