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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淼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淼,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张淼,女,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刘洋,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z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张淼与被执行人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淼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洋给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8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洋名下的房产,现暂不具备执行人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