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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刘高辉人民陪审员  郝来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正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