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刘高辉人民陪审员 郝来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正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