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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灵璧县高楼镇高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灵璧县高楼镇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0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灵璧县高楼镇高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波,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灵璧县高楼镇高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006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00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竞执行员 陈南昌执行员 张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