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姚鑫与陈翠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鑫,陈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72-1号申请执行人:姚鑫,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陈翠华,女,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翠华向申请人姚鑫支付12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陈翠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翠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芳华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2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