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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王耀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王耀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张建华,被告王耀飞。原告张建华与被告王耀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15日原告张建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判员  赵一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佳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