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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外辖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WEISHI与昆山美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美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WEISHI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外辖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美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7948339-7。法定代表人HOGNXIXUE,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WEISHI,美国籍。委托代理人刘道荣,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犇,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美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WEISHI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知商外初字第00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WEISHI一审诉称,美博公司系由HONGXIXUE、ZHOUJUN、JOHNNYGIANGHO、WEISHI、昆山美博中芯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天图兴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天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HONGXIXUE担任董事长,WEISHI的持股比例为3.224%。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月10日期间,WEISHI回美国探亲,返回中国后从另一股东ZHOUJUN处得知,美博公司董事长HONGXIXUE于2014年12月28日召集了临时股东会议,对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进行了投票。但美博公司至今未向WEISHI及ZHOUJUN提供决议及会议记录。美博公司2014年12月28日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法,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应予撤销。WEISHI故诉至昆山法院,请求撤销美博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美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系涉外重大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属于涉外商事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苏州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下称(2008)民四他字第12号)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下称苏高法(2008)204号)之规定,昆山市人民法院(下称���山法院)自2008年7月1日起负责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无诉讼标的额,依照WEISHI提供的证据,本案在本辖区内并无重大影响,美博公司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因此本案不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案件,昆山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美博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美博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WEISHI的诉讼请求虽无诉讼标的额,但决议撤销涉及到公司的基本运营及企业基本信息,而美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92.5万美元,已经超过昆山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20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08)民四他字第12号、苏高法(2008)204号两份司法文件,昆山法院对于其辖区内标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其中一方当事人为美国籍公民,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且本案没有诉讼标的额,因此昆山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不应当以美博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认定诉讼标的额的标准。而美博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属于昆山法院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雯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