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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破(预)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传超手套服饰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传超手套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破(预)字第1-1号申请人:台州市传超手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传义。申请人台州市传超手套服饰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予以立案受理。2015年4月15日,申请人以尚不具备破产重整的客观基础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台州市传超手套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其破产重整申请。审 判 长  陈巧峰审 判 员  陈华辉审 判 员  郑风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