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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刑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庆银、王某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王庆银诽谤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银,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亳刑终字第0006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庆银,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l946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处。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1951年3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l2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处。原审被告人王某丙,男,l963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处。原审被告人王某丁,男,l964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3月4日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并被执行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处。原审被告人王某戊,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月25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阵l月3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处。原审被告人王某己,男,1975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月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处。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庆银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诽谤罪,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涡刑初字第004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庆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各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庆银、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城西街道何大社区八里桥村民未取得土地补偿款为由,预谋上访,由王庆银写信访材料,王庆银、王某甲、王某乙让本村村民代表在上访材料上签名,后王庆银拿着村民签名的信访材料到北京等地上访。同时王庆银电话安排王某甲、王某乙、王某D等人组织村民围堵成大“翡翠湾小区”,阻碍该小区施工。2013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按照王庆银的安排,通知村民代表开议,王某甲、王某乙传达了王庆银让村民代表组织群众围堵“翡翠湾小区”的意见,村民代表表示同意。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还就组织、围堵进行商量分工。2013年11月19日晚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A、王某D、王某戊等人召集了四十多名群众代表在王某壬家教堂开会,并发放了王某A制作的四副横幅。被告人王某D安排王某B在群众围堵“翡翠湾小区”时进行录像。2013年11月20日早上,八里桥数百名村民在被告人王某D、王某A的指挥下对成大“翡翠湾小区”进行围堵,阻止“翡翠湾小区”内工人施工。当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D和王某A商量后,王某A安排村民买砖并组织村民用买的砖将“翡翠湾小区”的东西两个大门堵住,致使“翡翠湾小区”内工人停工,进料车辆不能出入,造成严重损失。2013年11月20日,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戊等人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关进拘留所同一个房间内,期间被告人王某乙、王某戊等人与被告人王庆银电话联系,王庆银在电话里安排王某乙、王某甲、王某戊等人在围堵“翡翠湾小区”问题上不要妥协,让其继续组织群众阻扰“翡翠湾小区”施工,被告人王某戊、王某乙等人按照王庆银的安排,用电话安排组织群众对“翡翠湾小区“进行围堵。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B等人在围堵“翡翠湾小区”期间,对“翡翠湾小区”内的监控设备、大门、电视机等物品进行损坏,被告人王某B还对小区内的监控设备秘密转移。成大“翡翠湾小区”被围困不能正常施工长达40余天。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成大“翡翠湾小区“直接损失人民币20076元,间接损失人民币396116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涡阳县人民政府涡政秘(2012)48、49、50号文件及涡政秘(2013)10号文件、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涡国土资(2013)80号关于涡阳县2012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涡阳县城西街道何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报告、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2)901号关于涡阳县2012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让出公告、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涡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建设用地批准书(4P447-449)、华都大道北、雪枫路西、向阳河南打捆征地清册、收条、证明涡阳县成大“翡翠湾小区”征地的相关手续及补偿的相关情况。2、出警说明,证实公安人员根据报案到达现场处理的情况。3、2013年11月20、21日翡翠湾项目部停工损失单,证实浙江东阳三建成大翡翠湾项目部的损失情况。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翡翠湾小区”损失为人民币3981236元。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勘验的情况。6、涡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城西何大社区八里桥征地系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不存在非法征地行为,八里桥村民王某等人被刑拘,是因村民围堵企业施工现场。7、王庆银通话清单,王庆银在其村村民围堵小区前及围堵过程中,其和王某乙、王某甲、王某D、王某戊、王某B等人有多次通话记录。8、户籍信息,上诉人王庆银及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D、王某A、王某戊、王某B的基本情况。9、证人王某庚证言,其和王某亥等人堵住“翡翠湾小区”工地大门,不让他们往工地里进料,其村里的人用砖头垒墙把“翡翠湾小区“大门堵住。10、证人王某辛证言,2013年4月份,涡阳县政府在其村兴建“翡翠湾小区”,其和村里人赶到小区,堵住工地大门不让进料,并用砖头把小区大门垒起。11、证人王某壬证言,其是八里桥八南队的村民代表。县里征收八里桥90亩地给成大“翡翠湾小区”开发。2013年11月19日中午饭后,王某甲向其要主堂钥匙,说晚上开代表会让其晚上参加。王某甲让其在八里桥西队地里(该地已被征收)栽树,每天给其工钱。12、证人王某癸证言,其公司承建“翡翠湾小区”土建工程,2013年11月20日上午8点多,城西街道何大社区八里桥村二百多人,到其工地把施工的工人赶跑,把电断掉,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恐吓,用砖头堵住工地上两个大门,他们说政府征地给的钱少,闹事给政府施加压力,政府已经按照政策给他们钱了。其公司因为他们闹事,损失十多万元。13、证人刘某证言,其在安徽省阜阳市顺达建设集团工作,其公司承建“翡翠湾小区”土建工程,是工地现场负责人。2013年11月20日上午8点多,涡阳县城西街道何大社区八里桥村村民,到其工地吵闹叫骂,并在进入工地后断掉电,恐吓施工工人,并用砖头把工地上两个大门堵住。因为闹事,公司损失十多万元。14、证人郑某证言,证明其是城西街道工作人员。2013年11月20日城西街道何大社区八里桥村民阻止“翡翠湾小区”施工。其到现场解释,但八里桥村民不听,并用砖把“翡翠湾小区”大门堵上。后其得知是以王某戊、王某甲、王怀义、王庆银为首的人所为,王某甲多次组织他人开会,王庆银负责收钱集资堵访,王某甲安排王某戊和王某壬(王电)通知村民开会,王某乙印发传单发给村民代表,王某A做条幅。王庆银让八里桥四个队每个队集资2000元上访,并起草号召书。王庆银在北京上访时一直操纵八里桥村民堵“翡翠湾小区”工地。15、证人何某丙证言,证明其在涡阳县城西街道工作。2013年11月19日城西街道八里桥村民王某乙、王某甲、王某戊组织40多个村民在王某壬的主堂里商议去“翡翠湾小区”工地阻止小区施工。第二天,村民对“翡翠湾小区”工地施工人员进行辱骂,不让施工,其和同事上前劝解,村民又对其和同事进行辱骂。后有村民拉砖垒住小区两个门。组织围堵“翡翠湾小区”是以王某甲、王某戊、王某乙、王某壬、王庆银等人为首,王某甲多次组织王某戊、王某乙、王庆银等人在王某甲、王某壬家中开会商议堵门的事,王庆银负责收钱集资,王某乙出钱印的号召书,条幅是王某A做的。其中王庆银让八里桥四个队,每个队集资2000元上访,集资的钱王庆银拿着,并由王庆银起草号召书,2013年儿月21日,王庆银又让王庆仁组织60多名村民到合肥上访,后来被发现制止。王庆银多次在背后操纵八里桥村民堵门、上访。“翡翠湾小区”征地补偿款已经发放给八里桥村的村民组代表,他们还想多要征地补偿款,王庆银还在网上公然发布虚假信息,歪曲事实。16、证人唐某证言,证明其是城西街道工作人员,2013年11月20日其见l00多名八里桥村民正在对小区施工人员吵骂,其和几个同事劝阻也被辱骂。后一村民开三轮拉来一车砖头,其他村民把砖头堵住小区西门,他们中午回家,下午返回把小区东门也堵住。围堵“翡翠湾小区”是以王某甲、王某乙、王庆银、王某戊等人组织煽动的,王某甲、王某戊、王某乙、王某壬、王庆银等人在王某壬家中开会商议堵门的事,王庆银负责收钱,王庆银让八里桥四个队,每个队集资2000元上访,集资的钱王庆银拿着,并由王庆银拟定号召书。2013年11月20日左右,王庆银组织笼络几十个村民去合肥上访,被发现制止。王庆银还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歪曲事实。17、证人马某证言,证明王庆银案发前后在外地告状、上访,其劝王庆银不要出去到处上访,后来王庆银瞒着其走,不让其知道去向。18、证人王某子证言,证明其是涡阳县城西街道何大社区八里桥自然村村民,现在何大社区工作。2013年11月19日晚8点左右,其接到城西办事处指派,协助郑某、何某丙等人负责给八里村村民解释,结果第二天八里桥村民还是把“翡翠湾小区”大门堵上。八里桥村民是以王某甲、王庆银、王某戊、王某乙、王某壬、王某辛、王某庚等人为首组织围堵小区的,王某甲、王庆银、王某乙多次组织王某戊、王某壬等人在王某甲、王某壬家中开会商议堵门,王庆银负责收钱集资和起草号召书,王庆银还在网上公然发布虚假信息,歪曲事实。19、证人王某丑证言,证明其是涡阳县城西街道何大社八里里桥村民。2013年11月20日早上其出门时看到一张号召书,号召书上主要内容是:八里桥村的村民都到“翡翠湾小区”门口,围堵“翡翠湾小区”,不让小区施工,八里桥村的村民婚丧事推迟办理,谁不去就是八里桥的罪人。其看到号召书之后就往北去,看到村民集中在加油站,王某A和王某D对村民说,都到“翡翠湾小区”去,让他们停工。其看到村民用砖头把小区的东门和西门堵上。20、证人王某寅证言,证明在围堵“翡翠湾小区”前一天晚,王某壬通知其到他家主堂开会,研究明天不让小区工人施工的事。第二天其和二三百名村民去了“翡翠湾小区”,王某A让其买砖,其买了两车,一车开到小区东门,一车开到小区西门,王某A指挥群众把砖垒墙堵住小区大门,不让小区进料、进车。后村里来了两个女记者,听说是王庆银、王某D、王某A找来的。21、证人王某卯证言,2013年11月19日晚,王某甲喊其去王某壬家教堂开会,并给了其一个横幅,横幅内容是:还我土地,感谢共产党,习主席万岁。其拿着横幅到教堂时,已经有四五十人在了,王某乙在会上讲,明天大家去“翡翠湾小区”门口,让里面的人停工,家里再大的事也要放放。第二天其去小区时,里面因阻止已停工。王某A打电话让其买砖,让群众用砖堵住小区的两个大门。其村的村民围堵小区是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戊、王某D、王某A这些代表商量的。22,证人王某癸证言,其和王顶等人去合肥给王庆银等人材料,王庆银说把材料传到网上去,让家里人不要妥协,继续闹,继续堵着不让小区施工。其回到家后按照王庆银讲的,不间断去“翡翠湾小区”,如果有施工的,就去阻止施工。23、证人王某辰证言,2013年10月份一天晚,王某乙打电话讲他和王庆银等人在王庆银家,让其也去,还说王庆银去北京上访了。第二天早晨其去了王庆银家,在一份材料上签了字。2013年11月19日晚,王某壬通知其去主堂开会,其到了后,看到有王某甲等人,还有横幅及号召书,王某甲在会上说让大家明天去围堵“翡翠湾小区”,把小区大门堵上。第二天其和村民去了小区,把小区两个大门堵上了,不让小区工人施工,导致小区停工40多天。2013年11月底的一天,其和王某B几个人一起去合肥,到合肥后见到王庆银,王庆银问家里啥情况,并说继续闹,继续停小区的工,让回去和群众讲讲,律师将要去调查,到时候事情就容易解决了。24、证人王某巳证言,2013年一天晚上,王庆银等几人找到其,让其他一起去北京上访不让“翡翠湾小区“施工。王庆银带其到的北京后其在宾馆里呆着,王庆银去信访局和国土资源部上访,上访期间王庆银和八里桥的村民联系。在堵“翡翠湾小区”大门前一天晚上,其看到王某壬、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在开会,第二天早上二百多名村民到小区门口叫骂不让施工,致里面停工,还堵了小区两个门。是十七个村民代表开会让小区停工的,这些代表有王某壬、王某戊、王某甲、王某申、尹峰、王怀波等人。25、证人程某证言,证明其和王某甲是夫妻关系,其因为王某甲被公安局抓走的事找王某戊,王某戊给王庆银打通电话,其接的,王庆银在电话里说,他为了村里地上访有眉目了,打赢官司王某甲就放出来了。其之后几天一直去“翡翠湾小区”,去的目的是不让小区施工。26、证人王某午证言,2013年11月19日王某戊让其到王某壬家的教堂开会,其村五个队的代表都到现场,王某B通知村里的人明天上午到北地加油站集合,然后一起去“翡翠湾小区”工地堵门,王某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壬在会议上安排用砖垒成墙,将小区的大门堵住。在王庆银家中也开过会,他们开会说:先组织村民用砖头把“翡翠湾小区”大门堵上,让工地停工,问政府要钱。王庆银拿村里集资的钱去合肥、北京上访,以及打印上访材料。27、证人王某未证言,证明其在涡阳县城西街道何大社区工作,何大社区八里桥村民在2013年11月20日堵在“翡翠湾小区”门口不让工地进料,写的有条幅和号召书。是以王庆银、王某甲等人为首煽动组织村民围堵“翡翠湾小区”大门的。王庆银负责集资收钱堵门,并且起草号召书发给村民,然后又组织村民到合肥上访。28、证人王某申证言,证明其是涡阳县城西街道八里桥村村民,其和村民在2013年11月20日去“翡翠湾小区”阻止工人施工,并把小区大门堵上。29、证人王某酉证言,证明2013年ll月20日午饭后,其到“翡翠湾小区”,看到小区的两个大门被砖堵住,当时其村的村民在,后工地不能施工。30、证人王某戌证言,证明其是涡阳县城西街道八里桥村民,2013年11月20日上午8点左右,其和村村民到“翡翠湾小区”,不让小区施工,并用砖堵住了小区的两个大门。31、证人王某亥证言,证明其是涡阳县城西街道八里桥村民,2013年9月初的一天,王庆银通知晚上到他家开会,会上王庆银从屋里拿出打印好的传单分发给参会人员,让把这些传单贴在人多的地方,王某乙和王庆银说让工地停工,围堵“翡翠湾小区”工地大门的是王庆银、王某甲组织召集的,王庆银还负责宣传、上访,王庆银让其买优盘,复印上访材料,到合肥、北京上访用。32、上诉人王庆银供述和辩解,2013年8月因为政府征其村的土地,其村的十七个代表找到其,并提供材料,其写好后让村民代表签好字,并复制到优盘里,到王某甲家里拿了4000元,和王某巳一同到北京上访。2013年11月中旬,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戊、王某壬在其家商议过几次“翡翠湾小区”征地的事,其按照村民代表的意愿信访。没堵“翡翠湾小区”之前,王某乙、王某甲等人给其打电话讲要围堵小区大门,其给王某乙等人讲可以,并让他们不要做过格的事情。王某乙、王某戊等人给其打电话,说他们被拘留了。王某乙他们给其打电话,是因为其上访有效果,认为能打赢官司,他们这些人就和其商量,村民代表在其家开过两次会。33、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3年5、6月份,王庆银从外面回来说,土地政策以后对农民有利,“翡翠湾小区征收土地价格低,咱组织村民上访去。其同意后和王庆银找到王某乙、王某戊、王某壬、王某D商量上访。后王庆银弄好了上访材料,其和王庆银通知代表到王庆银家中签字,签好字王庆银就去北京上访。2013年11月18日晚,其和王某乙、王某戊、王某D等几人,商量19号晚上通知村民代表在王某壬家教堂开会,让村民阻止“翡翠湾小区“施工。l8号晚上,王某D给大家分工,王某A负责弄四副横幅,王某乙拿了100多份号召书,要求村民不要外出,都到“翡翠湾小区”,阻止小区工人施工,如果工人继续施工,村民就堵住大门,不让拉料车进入施工院内。当晚其和王某乙、王某壬、王某辛、王某戊被关在拘留所同一个房间,王某戊、王某乙与王庆银通了话,王庆银电话中让大家不要妥协,阻止不要“翡翠湾小区”施工,并讲上访有了眉目。34、原审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13年8月底,其和王某甲、王庆银商量县政府征收其村土地的事,王庆银很主动,并拿出从浙江带回来的一些资料,其看了很有信心。王庆银讲目前“翡翠湾小区”给的土地补偿款低,要上访。后群众代表到王庆银家中开会,王庆银说了情况后让群众代表在上访材料上签字,后王庆银、王某巳一起去北京上访。上访期间,其和王某甲经常与之联系,问上访有啥效果,王庆银被接待了,很快有效果。围堵小区前几天,王庆银和其、王某甲通了话,王庆银在电话里让组织村民围堵“翡翠湾小区”,让小区停工。11月20日晚,其和王某甲等人因围堵被行政拘留,关在拘留所,其电话联系王庆银,王庆银说对“翡翠湾小区”的问题上一定要坚持。其从拘留所出来后遇到王庆银,王庆银说这事还要继续上访,家里面还要继续停工。35、原审被告人王某D供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王某甲、王某乙通知其到王庆银家中开会,王庆银说去北京上访。上访期间,王庆银电话中说上访已经有效果,ll月20日八里村村民围堵了“翡翠湾小区”,围堵前和王庆银商量过,王庆银赞同,当天围堵时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被抓,下午其给王庆银打电话说,王庆银说注意一些。几天后王庆银电话里安排其继续组织群众围堵“翡翠湾小区”,不让“翡翠湾小区“施工,王庆银还说小区停工后,政府会主动找着谈。后其和王怀勇、王庆勇到合肥见到王庆银,王庆银让其几人安排家里的人继续去翡翠湾小区,阻止施工,其几人回去后和家人说了王庆银的意见。36、原审被告人王某A供述,2013年8、9月份的一天,其去王庆银家商量上访的事,王庆银要求村民代表在他写好的材料上签字,几天后王庆银和王某巳去北京上访。2013年11月18日,其和王某甲等人开会,提到王庆银上访效果很好,围堵小区当晚其打王庆银电话,告诉他已经围堵了小区大门,小区已停工,并说一些村民被抓走,王庆银电话中说让组织村民继续围堵,不让“翡翠湾小区”施工,之后就组织村民继续围堵小区,并用砖堵住小区的两个大门。后其将王庆银的意见说给王某D听。37、原审被告人王某戊供述,2013年9月份一天晚上,其和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在王庆银家中开会,王庆银让大家看了上访材料,并让在上面签字。王庆银说签好字都走吧,上访的事不让你们问了,王庆银就去北京上访了。2013年11月25日晚上,王庆银给其打电话讲八里村的代表不能妥协,要组织群众不要让“翡翠湾小区”施工,并说他的上访有效果了。王庆银在围堵“翡翠湾小区”这件事上负责上访,还出主意不让小区施工。如果不是王庆银上访、鼓动,给老百姓打气,事情不会闹那么大。38、原审被告人王某B供述,证实2013年11月份左右,其到王庆银家中,王庆银说现在土地值钱了,要上访才能解决八里桥村土地问题,需要代表签字。王庆银拿出一张纸让其找群众签字,几天后王庆银拿着材料去北京上访了。王庆银打电话让其去合肥,王庆银让继续坚持不让“翡翠湾小区”施工,上访快有结果了。其参与这些事都是王某甲、王庆银等人鼓动的。(二)诽谤罪。2013年11月底,被告人王庆银在指挥他人围堵“翡翠湾小区”的同时,还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歪曲事实,以“苍天何时睁眼”为标题诽谤城西街道工作人员牛某、何某丙,其中网民点击率达到l4万余次,给城西街道工作人员牛某、何某丙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勘验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2、城西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材料,证明被告人王庆银在网上发帖诽谤他人,给当事人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要求司法机关对王庆银等人从严处罚。3、被告人王庆银优盘下载资料,证实被告人王庆银在网上发布资料的内容。4、下载天涯论坛资料,证实被告人王庆银在天涯论坛发布的内容及回复内容,以及造成的影响。5、涡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查,村民何某脱掉上衣是该村民的一种过激行为,不存在工作人员扒光其上衣的行为。6、被告人王庆银身份证,证实被告人王庆银的身份。7、被害人何某丙陈述,2013年11月底,其到城西街道何大社区安排工作时,王某壬的冢属等四十余人和其争吵,对其辱骂和头撞,要求把王某壬等人从看守所放出来,王某壬的家属还抱着其大腿。其下楼后王某壬的家属自己脱了上衣,光着身子抱着其大腿,不让其走,王某B、王某壬儿子分别拍摄。几天后其看到有人在互联网发帖子,说其扒妇女衣服的事。因此事给其家庭、身心、名誉受到伤害。8、证人王某A证言,2013年11月22日下午,其和王某D、王庆勇乘车到合肥后,王庆银在住进其开的旅馆后,王庆银给他侄子大象打电话,把无牌照车打人的照片送来,王庆银用“苍天何时睁眼”的标题将这些照片在网上曝光。11月底王庆银说发到网上了,并打开电脑给其看。9、证人王某B证言,因为城西镇八里桥围堵翡翠湾小区的事,王庆银打电话让其把拍摄的土地、扣车的照片洗出来送到合肥。其和王怀新等人到合肥后,把照片交给了王庆银,王庆银说把这些传到网上,点击率达到一定程度领导就重视了。后其从网上看到“苍天何时睁眼”的帖子。10、证人王某丑证言,2013年11月29日上午,其拿着村民签的字去合肥,王某A打电话让其去一个律师事务所,其到后看到王庆银、王某D、王某A都在,回到旅社,在王庆银的房间内,王庆银说他已经把材料都写好了,名字是“苍天何时睁眼”,把八里桥的事传到网上去,王庆银说里面有打王某壬媳妇的照片,王庆银还说传到网上处理的快。11月30日晚,王某D给其讲八里桥的事传到网上了,王庆银打开电脑给其看,其看到有机械推庄稼的照片,有王某壬家属抱何某丙大腿的照片,还有其送来的群众签名。看过之后王庆银说让家里人继续停“翡翠湾小区”的工,其和王某D、王某A都给家里人安排继续围堵小区,其安排家里人围堵小区是因为王庆银给其鼓劲,其有了希望,其就按照王庆银的意思让其媳妇去堵小区了。其和王某A、王某D不懂电脑,应该是王庆银把苍天何时睁眼”传到网上的。11、证人王某癸证言,证实其父王某壬因翡翠湾小区的事被拘留,其开车回家时见其妈何某乙光着上身抱着何某丙大腿不让走,其妈说不把其父放出来就不让何某丙走,其用手机把这些镜头拍下来了,其妈的衣服是其庄的那些妇女脱下来的。其把手机里拍的这些截图冲洗出来,到合肥送给了王庆银,王庆银说发布到网上,点击率达到一定数量,领导就会重视。其回来没几天,就听说已发布到网上。12、证人王某辰证言,2013年11月底的一天,其和王某B一起去合肥,见到王庆银后,王某B把照片拿给王庆银看,过几天后其上网看到“苍天何时睁眼”,还有何某乙光着上身的照片以及何某丙的照片,这些照片都是其送到合肥的。13、证人程某证言,2013年11月底一天,因其夫王某甲被公安局抓走,其和群众一起去“翡翠湾小区”指挥部,看到何某丙等人在说话,其哭着问丈夫被抓哪去了,这是外面咋呼起来了,其看到王某壬的媳妇自己将上衣脱掉,就留着胸罩,她抓住何某丙的衣服,搂着何某丙的腿不放,何某丙还劝她:妹妹,不能这样。周围的群众比较多,说些难听的话,扣着何某丙不让走,后来何某丙心脏病也犯了,但是群众还是不让走。14、证人何某乙证言。2013年11月下旬的一天,其和王某甲的媳妇等几十人在翡翠湾小区门口站着不让施工,有人提议去指挥部看看。其就和她们一起去指挥部,看到城西镇副镇长何某丙在办公室,其就和何某丙理论,拉着何某丙不让其走,其庄的妇女把其上衣拉掉了,上身只剩胸罩,其抱着何某丙的大腿,想让何某丙把其丈夫放出来。没几天其光着上身抱何某丙大腿的照片传到网上了,何某丙没有脱其衣服,也没有打骂其。15、证人王某C证言,2013年11月下旬的一天,王庆银让其到合肥逍遥津门口,其到了后,王庆银带其到“缘再来”宾馆。宾馆内王庆银问其在天涯论坛注册的用户名,说要把一些材料传到网上去。其说没有账号,王庆银就在天涯论坛注册账号,设置密码,然后其因家里有事就回家了。过了两三天,其到了王庆银房间内,王庆银说已经把八里桥的事传到网上去了,让其把网民的跟帖回复一下。其看到王庆银传到网上的标题是“苍天何时睁眼”,下面的内容有文夫入狱,妻子上衣被扒光等内容,还附有照片等。在此之前王庆银只告诉其把政府征地的事传到网上去,没有告诉其传侮辱妇女的内容。16、证人王某丑证言,2013年11月29日,其拿着村民签字的东西到合肥找王庆银,王庆银和其讲写好材料了,准备传到网上去,然后王庆银和王某C在电脑上操作,把材料传到网上去了。其看到标题是“苍天何时睁眼”,下面是牛某非法征地,丈夫入狱,妻子上衣惨遭扒光等内容,内容是王庆银写的,后面还有王某壬媳妇光着膀子抱何某丙大腿等照片,以及村民签字的手印。17、证人王某A证言,2013年11月下旬,其和王庆银、王某D住在合肥的时候,王庆银讲让家里人把照片送来。两三天后照片送来了,王庆银看了后写了题目是“苍天何时睁眼”的材料,并念给其、王庆勇、王某D听,材料里写镇里面何某丙扒光妇女衣服,带领执法人员打人,还写牛某非法征地。几天后王庆银打电话把王某C喊来,问王某C如何把材料传到网上去,王庆银就在屋里操作电脑,当天晚上就把这些材料上传到网上去了,并操作给其和王某D、王庆勇观看。18、证人王某D证言,2013年11月22日左右,其和王某A、王庆勇一起到合肥找王庆银,王庆银在宾馆房间内讲要把八里桥的事传到网上去,引起关注,然后在房间内准备材料,材料的标题是“苍天何时睁眼”,内容是牛某暴力征地,何某丙扒妇女衣服的事,并把这些材料传到网上去了。19、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系涡阳县城管执法队工作人员,2013年11月25日下午在执法过程中,其看到100多人围住何某丙,场面比较混乱。事后几天,看到天涯论坛“苍天何时睁眼”,该帖子内容与事实不符。20、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系涡阳县城管执法队工作人员,2013年11月25日下午,其和队员去城西镇执法时,看到几个人围攻何某丙,让何某丙放人,其和邓昌盛劝解时被围攻。2013年11月底,其在天涯论坛看到“苍天何时睁眼”的帖子,说的不是事实。21、被害人牛某陈述,翡翠湾小区施工期间,城西八里桥村民王庆银等人以土地涨价为由,组织村民围堵“翡翠湾小区”,并用砖头把门堵住,后王庆银为达到个人目的,变造虚假材料在天涯论坛等网站发帖,对其进行人身攻击,特别是在天涯论坛发布的信息,点击率达十多万次,使其个人名誉、身心受到了伤害。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王庆银、王某甲、王某乙、王某D、王某A、王某戊、王某B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D、王某A、王某戊、王某B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王庆银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庆银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戊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D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A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B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王庆银上诉提出:其没有指挥他人阻止小区施工,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没有犯诽谤罪。其辩护人提出:认定王庆银作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证据不足;认定王庆银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依据不足。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王庆银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诽谤罪,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D、王某A、王某戊、王某B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一审判决已列举证据予以证明,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的新证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庆银通过鼓动、支持,提供帮助等方式,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D、王某A、王某戊、王某B具体实施,聚众围堵小区施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致使企业的生产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中王庆银系首要分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D、王某A、王某戊、王某B系积极参加人员,七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庆银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上诉理由,经查:认定其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王某D、王某A、王某戊、王某B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王庆银在其村村民围攻小区施工时起着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故对该节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对王庆银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诽谤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首先,王庆银参与发布的帖子,被点击浏览超过五千次,属于情节严重;其次,诽谤罪本系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需要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依据上述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该案诽谤行为对引发群体性事件起着推动和持续作用,符合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的条件,应认定王庆银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故对该节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峰审 判 员  杨国明代理审判员  何宏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绍伟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