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吴万刚与刘红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刚,刘红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吴万刚。被告刘红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刚与被告刘红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万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