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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吴万刚与刘红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刚,刘红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吴万刚。被告刘红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刚与被告刘红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万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