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界民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珍,董红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界民初字第0145号原告杨成珍。委托代理人金宝琴,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红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珍与被告董红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珍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成珍负担。审判员 张长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