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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界民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珍,董红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界民初字第0145号原告杨成珍。委托代理人金宝琴,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红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珍与被告董红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珍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成珍负担。审判员  张长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