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龙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温州市鸿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登伍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鸿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龙催字第24号申请人:温州市鸿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登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炳彪,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温州市鸿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3791179,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玖月贰拾玖日,出票人为温州市鸿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兰溪市立马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叁月贰拾玖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鸿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州市鸿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德锡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