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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顾士爱与张召军、张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士爱,张召军,张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顾士爱,农民。被执行人:张召军,农民。被执行人:张锟,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顾士爱与被执行人张召军、张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月十九日审结。该案(2014)薛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锟的银行存款35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腾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