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与杭州远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杭州远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78号原告: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下涯焦树湾工业功能区88号。法定代表人:方樟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双全(特别授权),系公司职工。被告:杭州远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工业功能区内。法定代表人:王勤勤,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远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远通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远通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