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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铁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129-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被执行人:铁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铁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铁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不能履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NXX**奥迪A8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