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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程桂花与王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桂花,王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程桂花,自由职业。被告王学东,个体工商户。原告程桂花诉被告王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剑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桂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桂花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急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12月向原告借款壹拾肆万元整,被告承诺2014年6月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总是以暂时无钱为借口久拖不还,致催收未果。原告遂具状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14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学东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学东自2013年11月开始陆续向原告程桂花借款。2014年2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本人王学东在2013年向程桂花借支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承诺在2014年六月份必须归还,今借人:王学东,36233119631227461X,2014年2月1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具状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14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取款凭条、客户回单等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学东向原告程桂花借款14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依约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学东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程桂花借款1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王学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