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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涛涛、胡海侠、刘海辉、王妮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涛涛,胡海侠,刘海辉,王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陵县城。法定代表人王国强,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郑涛涛,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姬家乡。被执行人胡海侠,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海辉,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姬家乡。被执行人王妮,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涛涛、胡海侠、刘海辉、王妮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陕西省高陵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陕高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601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都进行了查询均无果。现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将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本院(2014)高执字第00210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郑涛涛、胡海侠、刘海辉、王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