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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强与邵明辰、淄博市华坤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强,邵明辰,淄博市华坤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45-1号申请人王强,男,1989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邵明辰,男,1977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淄博市华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淄博市华坤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D91**、鲁C/6G**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2015年4月15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市华坤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D91**、鲁C/6G**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