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强与邵明辰、淄博市华坤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强,邵明辰,淄博市华坤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45-1号申请人王强,男,1989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邵明辰,男,1977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淄博市华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淄博市华坤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D91**、鲁C/6G**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2015年4月15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市华坤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D91**、鲁C/6G**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