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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申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传华、吴虎成与李爱平、蔡美兰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传华,吴虎成,李爱平,蔡美兰,李志庆,王卫娟,张建建,封苏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申字第000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传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虎成。再审申请人孙传华、吴虎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金霞,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爱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美兰。被申请人李爱平、蔡美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殷成刚,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卫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封苏静。被申请人张建建、封苏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东。再审申请人孙传华、吴虎成因与被申请人李爱平、蔡美兰、李志庆、王卫娟、张建建、封苏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259号民事裁定和本院(2014)连民终字第02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传华、吴虎成再审申请认为,撤销权纠纷是以借款纠纷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的;借款纠纷不论是通过民事程序判决还款,还是通过刑事程序判决退赔,其结果终将确定,为确保撤销权判决的执行,申请人均有权保全拟待撤销的房产,这是法律赋予再审申请人的权利。本院复查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复查认为:被申请人李爱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公安机关逮捕侦查。再审申请人依据其持有的证据对被申请人李爱平、蔡美兰提起的诉讼已经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裁定驳回起诉,将材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两再审申请人均未提出上诉,故无法确定其是否享有合法有效确定的债权。原一审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孙传华、吴虎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传华、吴虎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作超审 判 员  曹振泉代理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学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