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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照新与田阳县嘉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照新,田阳县嘉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2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照新。委托代理人李天保,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田阳县嘉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城东轻工业区东莞园二区。法定代表人孙永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远业,广西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照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3月25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上诉人黄照新的委托代理人李天保、被上诉人田阳县嘉佳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远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田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黄照新。审判长 曲 静审判员 凌文楼审判员 玉 江书记员 潘增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