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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丽红。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张守志人民陪审员  张群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