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丽红。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张守志人民陪审员 张群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