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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廊坊聚农农资有限公司与薛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聚农农资有限公司,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廊 坊 � � 农 农 资 有 限 公 司 诉 薛 勇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固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廊坊聚农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薛勇。廊坊聚农农资有限公司诉薛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薛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勇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