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青州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554号原告青州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月凤。被告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克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州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北、开发一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高国用(2012)第6**号;地号99-60-78)及地上房屋一宗(包括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项下登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典当、赠与等。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嘉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