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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玉顺与张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顺,张兴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刘玉顺,男,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兴武,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顺与被告张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顺以与被告张兴武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5元,减半收取370.25元,由原告刘玉顺负担。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闽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