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玉顺与张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顺,张兴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刘玉顺,男,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兴武,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顺与被告张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顺以与被告张兴武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5元,减半收取370.25元,由原告刘玉顺负担。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闽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