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邓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甲,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5年2月15日因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石艳忠,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及其辩护人石艳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无牌证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至老河口市赞阳办事处黄营村6组路段,将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被害人贺某某碰挂摔伤,被告人邓某甲当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随120急救车将贺某某送至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抢救并垫付医药费。10月4日邓某甲主动到老河口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贺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15年2月15日经本院调解,被告人邓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贺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邓某向贺某某已垫支的医药费),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贺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通话记录清单、医院预收款收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据等;证人朱某某、龙某、邓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使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甲案发后,主动拨打110,并积极救治被害人,后又主动投案,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庭审查明事实。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根理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皮婉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