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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行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韩京生、魏兰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韩京生,魏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行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金重。被执行人韩京生。被执行人魏兰荣。因被执行人韩京生、魏兰荣未履行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给其下达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2015年4月14日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京生、魏兰荣在银行的存款25615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