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素芬与金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芬,金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50号原告:陈素芬,退休教师。被告:金军荣,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芬与被告金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素芬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 坚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人民陪审员 魏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