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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冯某与郝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955号原告冯某,男,生于1978年7月28日,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郑广秀,唐河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女,生于1979年6月29日,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郝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陈东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