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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法执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翟钢桥与被执行人吕大礼、牛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钢桥,吕大礼,牛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01056号申请执行人翟钢桥,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吕大礼,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牛亚云,女,成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4)济民一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执行翟钢桥申请吕大礼、牛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吕大礼有豫U927**、豫U209**、豫UF25**号牌车辆,牛亚云有豫U1517**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吕大礼所有的豫U927**、豫U209**、豫UF25**号牌车辆,牛亚云所有的豫U1517**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郭 峰审判员  武建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