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法执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翟钢桥与被执行人吕大礼、牛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钢桥,吕大礼,牛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01056号申请执行人翟钢桥,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吕大礼,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牛亚云,女,成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4)济民一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执行翟钢桥申请吕大礼、牛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吕大礼有豫U927**、豫U209**、豫UF25**号牌车辆,牛亚云有豫U1517**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吕大礼所有的豫U927**、豫U209**、豫UF25**号牌车辆,牛亚云所有的豫U1517**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郭 峰审判员 武建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