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徐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乙,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乙。被执行人徐某甲。申请执行人徐某乙被执行人徐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某甲名下的位于海口市东方洋开发区57号华洋公寓X幢第X幢XXX房(房产证号:HK310X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