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飞兵与王文学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兵,王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王飞兵,男,1970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文学,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文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学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文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文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二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