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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徐开相与徐开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相,徐开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徐开相。委托代理人杨惠慈。委托代理人刘广洪。被告徐开生。原告徐开相诉被告徐开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开相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广洪、被告徐开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开相诉称,2014年11月26日,原告徐开相与被告徐开生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中被告徐开生致原告徐开相头部、手部受伤,后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休息(误工)期伤起至鉴定之日前一日止,护理、营养期15日。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等费用共计9929.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开生辩称,我与原告系亲兄弟,因两人小弟发生车祸原告知晓告诉邻居,并让邻居不要告知我,原告经过我家时,我质问原告,原告遂将我带至邻居徐开吉家对质,徐开吉称是原告不让他告知我,原告遂发火并把我按倒在地,将我的头撞到地上,后被邻居拉开,我顺手拿了一个拖把想打原告,被原告夺走,我又顺手拿了把菜刀想打原告,后思量两兄弟年纪也大,我把菜刀放下了,原告自己想夺我的刀自己撞上来碰到刀,导致原告自己受伤,后警察来了,我到小诊所挂了消炎药,到现在头还又痛又晕,我没有打原告,医疗费等费用都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开相与被告徐开生系兄弟,2014年11月26日,在本市海州区云台丹霞村7组33号,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冲突,发生厮打,致使原告徐开相受伤。原告于事发后至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11月28日出院,住院治疗2天,支付门诊及住院医疗费3239.8元。2015年1月6日,原告伤情经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徐开相2014年11月26日受伤。休息(误工)期伤起鉴定之日前一日止,护理、营养期15日,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被告在本市海州区云台丹霞村7组33号因琐事发生冲突,发生厮打,均不能冷静协商处理,造成此纠纷,原、被告都有过错,本院综合查明事实确定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原告因本次事件所遭受的损失为:1、医疗费3239.8元,有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2、营养费,计算15天,每天按20元,为300元(15×20);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2天,每天按30元,为60元;4、护理费,原告主张1350元,未超出规定,本院予以确认;5、交通费28元,有交通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6、鉴定费1300元,有鉴定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7、误工费,原告主张其工作为开小货车运货月工资4200元,但未提供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相关证据证实,且原告已年满60周岁,原告主张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6277.8元,由被告徐开生承担50%赔偿责任即3138.9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开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开相各项赔偿款3138.9元;二、驳回原告徐开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开相负担35元,被告徐开生负担1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将其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俊彤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