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子玉申请执行李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玉,李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开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王子玉,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李程,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子玉与李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开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子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于2015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程自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子玉与被执行人李程达成执行和解并递交书面申请同意将被执行人李程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牌照号为冀CLC9**科鲁兹牌小汽车一辆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程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牌照号为冀CLC9**科鲁兹牌小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