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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铜陵有色股份线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有色股份线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435-1号申请人:铜陵有色股份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筱华,机构代码:15111117-0。被执行人:深圳市凯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春,机构代码:67668434-2。铜陵有色股份线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诚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0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深圳市凯诚电子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深圳市凯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8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