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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交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律秀兰与被告史长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律秀兰,史长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交初字第01395号原告律秀兰,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史长红,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律秀兰与被告史长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律秀兰于2015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律秀兰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律秀兰撤回对被告史长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律秀兰负担。审判员  段锦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世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