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诉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被申请人刘强、南京磊磊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南京磊磊物流有限公司,刘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诉保字第5号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文枢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龚立才。被申请人南京磊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磊公司),住所地在南京仙林汽配物流大市场北区141。法定代表人刘强。被申请人刘强(磊磊公司法定代表人),男。申请人拆迁办因与被申请人磊磊公司、刘强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磊磊公司、刘强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662500。拆迁办为此诉前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磊磊公司、刘强的银行存款1662500元或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伟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