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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罗春申请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罗春,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郴州市开发区筑金高科技防水节能推广中心业主。被执行人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宁顺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405.47元(其中工程款本金177287.6元,逾期利息20465.87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合计5700元,申请执行费29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