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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那顺宝音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那顺宝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825号罪犯那顺宝音,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入监队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一日作出(2009)右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那顺宝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那顺宝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那顺宝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在八监区从事缝球劳动,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在入监队从事缝球劳动,累计获考核分247.9分,记功4次。该犯二○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那顺宝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那顺宝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吕 岩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