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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30号唐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26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8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唐某酒后驾驶粤Y48C***号小客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路与同福路红绿灯路口前段时,与被害人李果停放于此的粤EFD6**号小轿车发生碰撞。被告人唐某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唐银某、邓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吹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查询信息表、机动车查询信息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视频资料、警情详细资料、查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