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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叶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曾用名陈跃根,农民,住浙江省遂昌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1日被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范紫兰,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峰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范紫兰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底,被告人叶某为给小儿子叶薇薇治疗白血病花费大量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2012年底,被告人叶某通过路边小广告发现可以用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遂萌生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念头,并具体实施了以下二起犯罪事实:1、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叶某在北京通过拨打路边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购买了虚假的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医疗收费发票、病人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等资料,并于2013年2月份将上述虚假资料提交给遂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遂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接收资料的当天通过审核,支付给被告人叶某医疗报销款人民币130000元。2、2014年4月底,���告人叶某在杭州通过拨打路边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购买了虚假的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医疗收费发票、病人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等资料,并于2014年5月份将上述虚假资料提交给遂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遂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审核时发现被告人叶某提交的系虚假材料未予报销。经遂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原遂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算,该份虚假资料可以报销人民币66938.85元。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叶某在遂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找其谈话时,如实交代了其两次提供虚假报销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某于2014年5月15日、5月21日共计将130000元人民币归还给遂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叶某向遂昌县公安局妙高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和辩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遂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叶薇薇涉嫌利用虚假发票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情况报告”、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稽核谈话记录;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医疗收费专用票据;调取证据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结算单、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进账单、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入账通知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出院记录、病人费用清单;北京军区总医院病人费用清单、证明;归案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关于同意遂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更名的批复;被告人叶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被告人叶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交虚假报销资料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196938.85元(其中66938.85元系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其中66938.85元系犯罪未遂,已退清赃款,建议对被告人叶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叶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明张玉人民陪审员  郑建云人民陪审员  吴善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蓝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