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民申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宋玉荣与杨立奎、赵强、李小君、倪军合伙协议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玉荣,杨立奎,李小君,倪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7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玉荣,男,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繁昕,宝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奇颖,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立奎,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一审本诉被告:赵强,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一审第三人:李小君(又名李小军),男,1969年7月1日生。一审第三人:倪军,男,1982年7月1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宋玉荣因与被申请人杨立奎、一审被告赵强、一审第三人李小君、倪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宋玉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会全代理审判员 王桂萍代理审判员 隆蓁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扬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