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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郭永辉与黄解军、李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辉,黄解军,李水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25-2号原告:郭永辉,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5712。被告:黄解军,男,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公民身份号码:×××2718。被告:李水珍,女,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公民身份号码:×××1345。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辉诉被告黄解军、李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辉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解军、李水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永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解军、李水珍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辉撤回对被告黄解军、李水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3元,保全费人民币440元,合计人民币873元,由原告郭永辉承担。审 判 长  石 淼审 判 员  李 莘人民陪审员  毛小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金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