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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2015)850孙凤娟与郑文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850号原告孙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润龙 百度搜索“”